一、茶叶农残超标的原因
1.没有正确施肥:茶叶的生长需要充足的养分,如果茶叶只得到不足的或者过多的肥料,就会导致茶叶生长不良,并且在茶叶叶片中残留较多的化肥。
2.使用农药不当:茶叶是一种需求严格环保管理的农作物,农药的使用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因为茶叶的上市期较短,所以农民在应对病虫害时往往选择使用高毒、高效的农药,这样容易导致茶叶叶片中留存的农药过多。
3.收获和制作方法不当:茶叶在收获和制作过程中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比如收获时使用的手套或者容器中残留的化学物质、制作工艺中的洗涤剂等物质都会对茶叶产生影响。
4.环境污染:一些茶园位于城市外围,周围环境较差,空气、水质等环境污染都会对茶叶产生影响。
二、茶叶农残检测方法
茶叶农残检测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化学分析法:通过化学分析技术来检测茶叶中的农残含量。主要分为色谱法、毛细管电泳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
2.生物传感器法:利用生物传感器检测茶叶中农残含量,如酶传感器、微生物传感器等。
3.光谱技术:利用光谱技术检测茶叶中农残含量,如荧光光谱、近红外光谱、拉曼光谱等。
4.质谱技术:利用质谱技术检测茶叶中农残含量,如飞行时间质谱、三重四极杆质谱等。
5.基于智能算法的检测方法:通过机器学习、人工神经网络等智能算法,从茶叶的图像与光谱信息中分析出茶叶中农残含量。
不同的农残检测方法有各自的优缺点,其选择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检测对象、检测标准、检测目的等方面综合考虑。
三、茶叶农残检测项目有那些
茶叶农残检测项目:茶叶农残超标的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也是屡见不鲜。茶叶分散式种植模式也让农药残留成为突出性问题。我国对茶叶农残检测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建立起系统的标准体系进行规定。像GB2763-2019、GB2763.1-2018、GB23200.26对应茶叶中各类农药的限量、检测方法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茶叶中有机杂环类农药残留检测
茶叶中的有机杂环类农药残留检测项目主要是莠去津、乙烯菌核利、腐霉利、氟菌唑、抑霉唑、噻嗪酮、丙环唑、氯苯嘧啶醇、哒螨灵等农药残留的检测。具体检测方法就是想将茶叶磨碎进行试样制备,然后通过使用丙酮一正己烷提取相关的农药残留,之后使用活性炭小柱依据中性氧化铝小柱进行净化,最终被测物会被丙酮一正己烷洗脱。
二、茶叶中有机氯类农药残留检测
茶叶中有机氯类农药残留检测种类主要有六六六及异构体、滴滴涕及异构体及弄型物、七氯、环氧七氯、艾氏剂、异狄氏剂、六氯苯等。检测方法也是先制备试样,然后用丙酮一正己烷进行提取,不同净化处理使用的是弗罗里硅土-活性炭,然后使用配有电子俘获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进行测定,定量方法使用内标法。
三、茶叶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检测
茶叶中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检测种类主要如下
1、乙撑双二硫代氨基甲酸盐:代森锌、代森锰、代森锌锰、代森钠、代森联;
2、甲基乙撑双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甲基代森锌;
3、二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福美双、福美锌、福美铁
茶叶中乙撑双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和甲基乙撑双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农药残留检测方法:主要将试样在碱性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溶液中转化为水溶性钠盐,加入离子对试剂后,用碘化甲烷进行甲酯化反应,固相萃取柱净化,甲醇洗脱,洗脱液浓缩至干后,乙腈-0.1%甲酸溶液溶解残渣,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测定,外标法定量。
茶叶样品中残留的二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将试验用乙腈提取,加入碘化甲烷甲酯化试剂生成甲酯化衍生物,采用无水硫酸镁和石墨化碳极性填料分散固相萃取净化,样液浓缩至干后,乙腈-0.1%甲酸溶液溶,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测定,外标法定量。
四、茶叶中有机磷类农药残留检测
茶叶中有机磷类农药残留检测种类主要有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敌百虫、氧化乐果、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杀螟硫磷、喹硫磷、杀扑磷、乙硫磷、三唑磷等茶叶中有机磷类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先制备试样,然后将试样放入水中浸泡,然后使用乙酸乙酯和乙酸乙酯+正己烷溶液进行提取,通过活性炭进行净化,之后用配备火焰光度检测器的气息色谱仪进行测定,定量方法使用外标法。
五、茶叶中吡唑、吡咯类农药残留检测
茶叶中吡唑、吡咯类农药残留检测种类主要有唑螨酯、硫化氟虫腈、氟虫腈、氟虫腈砜、溴虫腈、氟硅唑、野燕枯、吡草醚、吡螨胺、唑虫酰胺等。检测方法主要将制备后的试样放在剂萃取仪(ASE)中用乙酸乙酯-正己烷混合溶剂提取,然后使用ENVI-Carb/PSA复合固相萃取小柱净化,之后用气相色谱串联四极杆质谱仪测定,定量方法使用外标法。
四、茶叶农残超标如何处罚
1、法律分析: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